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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事争执一方妻子受伤 双方均担责
祁东房产网 www.qidongfc.com 更新:2011-08-02  来源:祁东新闻网

  因补助问题起争执,继而发生扭打,白地市法庭对该起民事赔偿诉讼进行了审理,判决被告承担70%的责任,原告自负30%的责任。被告不服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二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宣告维持原判决。

  彭某与妻子曾某均系教师。自2009年上学期开学始,彭某为曾某在风石堰镇毛坪中学代课。2009年3月18日,曾某因学校补助发放问题与时任校长的曾某清发生争执,曾某辱骂了曾某清,于是曾某清打了曾某一耳光,随后二人发生扭扯。彭某见状,便上前帮忙,与曾某清发生扭打。其中,彭某倒在地上,曾某清捡了一把锄头,被旁人扯开。随后,彭某到县人民医院检查,花检查费105元,检查结果为左手第四中节指骨远端骨折。经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彭某损伤程度为轻伤,残废程度为十级。因考虑刑事案件证据不足,公安机关未将该案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处理。2009年10月21日,经市洪城司法鉴定所鉴定彭某伤势为轻伤,伤残等级为十级。尔后,原告向本院提起刑事自诉,后撤回刑事自诉。此后,原告因一直未得到赔偿而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8项损失共计47283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虽然原告彭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左手无名指是被告曾某清用锄头挖伤的,但其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发生了扭打,原告在扭打过程中受伤。被告曾某清身为校长,不能有效化解与学校老师的纠纷,反而动手殴打原告的妻子引发矛盾,进而与原告发生扭打致伤原告受伤,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于法有据,但请求过高,不予核准。原告在其妻被殴打的情况下,未采取正当方式维护权益,而是帮忙打架,其行为不当,激化了矛盾,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案经调解不成,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唐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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