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约定交房时间,可一拖就是几个月甚至几年;拿着合同找开发商维权,却发现合同漏洞百出,保护不了购房者的利益;遭遇“霸王”条款欺诈的购房者甚至连违约金都难拿到……房子作为大宗消费品,与之有关的投诉也五花八门,延期交房、配套拖后腿、捆绑销售是投诉的共同点:因为购房合同像是“霸王”合同,违约损害的只有购房者的利益。
■案例一
前年就订房,至今没交房
“买房的时候,约定的交房日期是2010年5月份,但是到现在也没有交房。”3月5日上午,提到自己的房子,开发区的张女士显得非常无奈。张女士提供的购房合同显示,2009年的时候,她在开发区的迪维花园订了一套房子,合同当时的约定交房日期是2010年5月。
关于迪维花园延期交房的投诉还不少,当天下午又有4位购房者打来投诉电话。据了解,像张女士这样购买迪维花园一期项目的业主达190多位,由于延期交房,不少业主只好继续在外租房住。
“延期交房是因为政府配套始终无法达到验收条件,不是我们的原因,至于什么时候交房只能看政府配套的进展情况来定。”5日下午,青岛迪维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高经理说。而对于购房者提到的违约金问题,高经理称,当时他们已经预料到可能会因为配套原因不能按时交房。“我们在购房合同中增加了一个附加条款,明确约定‘由于政府配套的原因导致交房延期,可以另行约定交房日期’。”
■案例二
婚期到了,房子却遥遥无期
“我儿子已经定好五一结婚了,但是当初买的婚房却迟迟没有交房,真是闹心。”2009年4月,张先生和儿子购买了位于崂山区深圳路上百仕凯旋城的房子,合同上写的交房日期是2010年5月1日。“去年五一没交房,推到去年7月1日,又通知说今年3月1日交房。直到现在,我还是没能拿到房子钥匙。”
张先生告诉记者,前前后后开发商一共延期4次,每次都有理由。“我儿子已经定在五一结婚,酒店也订好了。现在房子什么时候交都不知道,这婚房怎么办。”
5日下午,记者拨通开发商青岛百仕置业有限公司售楼处的电话 ,希望能联系开发商负责人。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不方便透露给记者负责人的电话 ,只能帮着预约看能否接受采访。这位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延期交房,报纸报道了已经不止一次两次,再报道一次也无所谓。记者留下了手机号码,但工作人员表示负责人回不回电话是他的事情。
案例三
要买顶楼必须捆绑买阁楼
2010年4月份,市民王先生在杨家群丽景苑 (论坛 新闻)小区一个小高层看好了一套位于顶楼10楼的一套 114平方米的房子,售价为96万元,签订了商品房定位协议书。
2010年年底,办理房产证时,开发商却告诉他,在10楼的顶层加盖了一层117平米的阁楼,如果王先生要购买10楼的这套房子,必须把阁楼也一起买了。阁楼按照每平米2000元的价格计算,王先生要多掏20多万元。
“我去看过阁楼,实际使用面积很小,并且阁楼是独立的,我不想要这个阁楼。”王先生告诉记者,他一位朋友打探到按照规划,每层四户,只有中间的两户属于复式楼,加盖阁楼。而王先生所在的东户在规划上是没有阁楼的。几个月来,王先生一直与开发商沟通,却一直没能达成协议。
■案例四
交房后配套设施仍不完善
2009年5月,赵先生在开发区千城凤梧金沙小区购得一套 89㎡的期房,购房合同上签订的是2010年12月31日交房。然而,一直到2011年1月16日,赵先生才接到开发商的电话让他去取钥匙。让赵先生等业主气愤的是,小区内绿化 、路面硬化等工程都没有完成,房间内甚至不通水电,完全不符合交房条件。
开发商山东省永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没有向业主出具竣工备案表。至于何时能通水通电,开发商也没有给业主一个具体日期,只是表示如果业主需要装修,可以给拉临时的水电。
记者拨通了山东省永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办公室电话 ,一位姓张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千城凤梧金沙小区交房时不通水电是由于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管道还没有铺设至该小区而造成。“政府承诺2010年底将完善小区周围的配套设施,所以开发商才会把交房日期定在2010年12月31日。”至于相关责任的划分,该名工作人员表示她只是值班人员,对具体情况并不清楚。记者希望对方能提供公司相关负责人的电话,却得到她也不知道具体负责人是哪位,无法向记者提供联系方式的答复。
买房,这仨疙瘩最噎人
买房,对绝大多数市民来说,既是件大事,也是件难事。一旦发生消费纠纷,焦灼的心情可想而知。青岛市消保委对2010年消费资讯投诉的数据统计显示,房屋类消费咨询共303起,投诉58起。据消保委往年收到的房屋消费投诉,交上房款迟迟领不到钥匙、购得房屋跟宣传图册不相符、交上预付款开发商拒绝退还成为最让市民买房憋火的三个大疙瘩。
延期交房
九大霸王款它位列其中
3月1日,青岛市工商局在全市范围启动了整治消费领域“霸王条款”的专项行动,其中,商品房销售就被列为了9大重点整治行列。让多数消费者倍感无助的延期交房问题,同时被列为了九大霸王条款之一。据介绍,在当前开发商给市民使用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存在着两大问题,一是产权证备案时间过长,第二个就是开发商在合同中仅仅承诺了在什么时间交房,而对到期不交房、延期交房等情况开发商该负什么责任、如何补偿等,均没有明确表示。
对商品房销售等9大霸王条款的整顿中,工商部门将制定、推广该行业的合同示范文本。如果开发商坚持使用自己的销售合同,则要根据《青岛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由开发商在使用前到登记注册地工商机关进行审核、申请加注标记。一旦发现合同中再有霸王条款存在,工商将下发《格式条款修改建议书》,限期进行整改。如果开发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从严从重进行处罚,最高可处以3万元罚款。如果开发商使用的合同没有到工商部门审核、加注标记,工商部门将限期加注标记,否则,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厉查处,最高可处以5000元罚款。
虚假宣传
“水沟坟地房”侵害知情权
黎先生在新疆乌鲁木齐,准备在青岛购房时,查看了四方区一处商品房的宣传资料,对户型、周边环境都非常满意,便支付了定金。不久后,黎先生却发现该处房屋的实际环境是:三面都是臭水沟,背后还是一块坟地。“这明明就是个坟地房。”黎先生称,房子的实际情况与其宣传的情况相差悬殊,便提出退房。开发商负责人认为黎先生是“单方毁约”,拒绝返还定金。
黎先生向四方区消保委投诉,工作人员现场勘查时,发现房屋实际环境与开发商宣传材料的内容确实有差距,有误导消费者的嫌疑。
根据《消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开发商侵害了黎先生的知情权。但此类侵权行为在商品房交易当中,往往很难举证,开发商所承诺的商品房附属情况,包括周边绿化、房屋视野、附属工程 、交通等情况,往往受各种客观条件的制约,消费者以这种理由投诉,诉求很难实现。
交款难退
消费者有权要回预付金
岛城市民杨先生在莱西挑选了一套商品房,并交纳了12万元的购房预付款。交款第二天,杨先生重新对楼盘进行了考察,对商品房的地角、质量、环境均不甚满意,决定放弃购买该房屋,遂向该公司销售人员提出退房。可该公司工作人员认为,杨先生属于违约,钱不能退。
消保委工作人员认为,杨先生交的是预付款,而非开发商所称的定金,且没有与开发商签订任何协议(合同),违约事实不成立,杨先生现要求放弃购买该房屋,已交的预付款开发商依法理应退还。否则,就构成不当得利。后经两级消保委的多次调解,开发商如数退还了12万元预付款。
该案实质是预付款纠纷案件。由于目前国内法律条文中并没有对预付款有明确定义,开发商故意将预付款与定金进行概念偷换,把预付款当做定金来拒绝退还,以此来达到或实现强制交易等目的。消保委明确表示,定金是债权担保的方式之一,而预付款只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务的履行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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