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东县外商投资兴办工业企业的优惠办法
为吸引外商来我县投资兴业,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加速我县工业化进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外客商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办的工业企业和县委、县政府认定的高新技术型企业及招投标拍卖以外的小型矿产类企业。
第二条 用地优惠
(一)鼓励外商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兴办工业企业,可根据企业发展和外商意愿办理土地变更出让手续。
(二)外商投资工业企业落户祁东经济开发区工业园的项目用地,执行工业项目用地政策不变;落户县城规划内其它地段的工业项目用地,参照工业园用地价格执行;落户县城规划区外和其它乡镇的工业项目用地,按经营性用地计价,只收取直接向农民征地费用和上缴省、市有关征地规费,土地出让金采取由征地企业向县财政打借条的办法处理。凡企业改变用地性质,则需全额补交土地出让金。
(三)对重点工业企业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县国土资源局主动介入,科学测算,提前将急需用地的重点工业企业项目纳入国家、省、市用地计划笼子,计划指标的分配向工业企业倾斜,对重点产业项目用地予以优先保障。
(四)项目用地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执行。
(五)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作为合资、合作经营的折股投资。
第三条财政扶持
(一)外商在我县境内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和县委、县政府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对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年新增缴县本级税收1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该企业新增缴县本级税收的10%予以计算。
(二)根据国务院、省市相关文件精神,落实优惠措施,支持企业发展。对投资工业企业用地价格按国务院(2006)3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实行挂牌出让,国土部门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对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 ,税收在投产后第一年达到300万元的工业项目或县委、县政府认定的投产当年税收达到200万元的高新技术项目,其财政扶持奖励标准由县政府一事一议。
(三)对新办工业企业和扩建改建在业项目,报建收费实行优惠,其收费标准为:车间和厂房按县政府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报建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其他房屋建筑按标准的80%收取,对重大工业项目和纳税大户(年交税500万元以上)其报建收费由县政府一事一议。
第四条 收费优惠
(一)对新办的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各种行政事业性规费除上缴省、市部分外,县级所得部分均按最低标准减半征收或免交,有偿服务性收费按不高于最低标准的30%收取。
(二)对全县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实行税外负担登记和“多家费,一家收,分头拨”制度,杜绝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行为,为招商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对擅自乱处罚、乱收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纪委、监察局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服务优惠
(一)对外商投资工业企业,由县外商投资全程代理中心代办从立项到工商、税务、海关登记等各种手续。属本县办理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妥;属上级部门审批的,在3个工业日内报批。
(二)外商投资企业建设和生产所需的水、电、气、交通运输和通讯以及子女就学、就医、购物等,其收费标准与国内企业、居民一视同仁。
(三)涉及投资企业的经济民事纠纷,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及时妥善处理,并报告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未经法律程序不得强行划拨、冻结、转移投资者及其企业的资金和财产。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受法律保护,可继承、转让、拍卖。
(五)三资企业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需要借贷的短期周转资金和其它必要的信贷资金,银行优先放贷。
第六条 属社会福利性和其他服务性项目优惠办法由县委、县政府另行规定。
第七条 优惠政策的兑现,由外商提出申请,县招商局出具证明,各有关部门、单位具体办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县委、县政府以前发布的有关优惠办法如与本办法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祁东县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
为促进我县招商引资工作,鼓励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招商引资活动,营造“全民招商”的浓厚氛围,推动我县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人必须是介绍外客商来我县促成项目投资,并经投资者确认的直接中介人。中介人可以是个人或单位。
第二条 招商引资中介人引进投资落户祁东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为财政增加税收的县外项目,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 乡镇引进项目落户洪桥镇的,企业所缴税收的80%,作为引进乡镇的税收任务。
第四条 县直单位引进工业企业,从企业投产之日起3年内,县财政按引进企业上缴税收县级享有部分的10%,奖励给单位作为工作经费。
第五条 引进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独立注册企业(含300万元),按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3‰对中介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引进500万元以上商贸类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医院、小学学校等公益事业项目和旅游类项目,按引进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o对中介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凡引进世界500强和国内500强企业及战略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对中介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奖励基金的计算:外资按实际到位之日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兑换率算基数,独资企业到位资金以相关部门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基数(不含县内金融部门贷款),合资企业到位资金按双方合作协议中外资的股份额进行认定;流动资金不在计奖之列。
第九条 奖金的兑现。由引资中介人持身份证明、投资者和项目单.位出具的中介人证明、投资的新企业营业执照(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依据(财政部门核实)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向县招商局填写《祁东县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提出奖励申请,在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可后,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按标准进行奖励。
第十条 引资中介人属单位的,其奖金用于奖励单位有功人员;属个人的,奖金全额发给个人,个人所得税由财政负责。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列支。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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