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建筑安装企业相关税费征缴按《祁东县财税收入大检查大清缴大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操作,没有办理合法手续的单位(企业)和个人从事房地产开发、转让、销售相关税费征缴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自主申报
从事房地产项目开发、转让、销售及建筑安装的单位(企业)和个人携带《祁东县房地产市场税费专项检查基本信息表》(附件1)到县政务中心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收办公室进行申报。
(二)现场勘查
业主申报后,由相关单位组织进行现场勘查,并在《祁东县房地产市场税费专项检查基本信息表》上签署“可以受理”或“暂不受理”的意见。具体由住建、规划、房产等相关部门对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房产建筑项目进行规划认定、现场丈量等工作,并现场作出“可以受理”或“暂不受理”的分类确认。对严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违反规划强制性规定、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存在权属纠纷、因城市改造必须拆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不能办理的房产建筑项目作出“暂不受理”的认定。对“可以受理”的申报业主,填写好《祁东县房地产市场税费专项检查计算表》(附件2),并发放《祁东县房地产市场税费专项检查审批表》(附件3)。
(三)征缴标准
原则上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征缴,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申报缴纳税费的,按如下标准操作(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适用本标准)。
1、固定投资报建收费。按祁政办发[2009]11号文件标准收取,其中2012年1月1日前开工建设的优惠20%,2012年1月1日后开工建设的仍按祁政办发[2009]11号文件标准收取。
2、土地出让金。一是国有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的,按祁政发[2012]5号和祁政办发[2012]14号文件首付标准的60%收取。二是集体土地擅自入市补办出让手续的,按祁政发[2012]5号和祁政办发[2012]14号文件的标准收取。
3、税收。
(1)土地交易税收
①招、拍、挂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A、契税=成交价款×4%
B、印花税=成交价款×0.5‰
②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A、转让土地使用权税收=成交价款×14.05%
B、契税=成交价款×4%
C、印花税=成交价款×0.5‰
③个人名义下的划拨土地转让
A、转让方应缴转让土地使用权税收=国土部门确认的土地出让金×14.05%
B、转让方应缴划拨补出让契税=国土部门确认的土地出让金×4%
C、受让方应缴转让契税=国土部门确认的土地出让金×4%
D 、受让方应缴印花税=国土部门确认的土地出让金×0.5‰
(2)销售不动产税收
①2012年3月1日前开工建设的开发项目按祁政办发[2010]11号文件执行。
②2012年3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开工建设的开发项目按祁政办发[2012]9号文件执行。
上述两种情况,凡在2013年11月30日前主动申报缴纳的,按开工建设时间分段计算,但不低于该时段文件确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70%执行。凡在2013年12月31日前主动申报缴纳的,按开工时间分段计算,但不低于该时段文件确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80%执行。
(3)建安税收
按开工时间对照祁政办发[2010]11号和祁政办发[2012]9号文件执行。
以上三项税费征缴标准截止于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月1日后按相关政策足额征缴,不再参照此标准执行。
4、建筑材料发票源泉控税处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进材料时应及时取得真实有效的发票。对房地产项目耗用的建筑材料,实行源泉控管增值税的办法。即2012年4月1日后开工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实际建筑成本价格的60%提供建筑材料发票。未取得建筑材料发票的,要到税务部门申请补开发票,并补交税款。拒不提供发票的,由税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凡在2013年12月31日前办理的,可按所需补开发票金额的30%补开,逾期不办的,按全额补开。
5、处罚。属集体土地擅自入市而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国土部门按土地面积、规划部门按建筑面积分别处以30元/㎡的罚款。对没有办理合法手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
(四)受理审批
申报业主携带《祁东县房地产市场税费专项检查计算表》、《祁东县房地产市场税费专项检查审批表》及签署调查意见的《祁东县房地产市场税费专项检查基本信息表》到政务中心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收办公室办理缴费、补税、办证等相关手续。具体流程如下:
1、补办规划、建筑施工手续。规划、住建部门按本方案第四部分第(三)项标准收缴相关税费后,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相关证明。
2、补办土地使用权证。国土部门按本方案第四部分第(三)项标准收缴土地出让金,办理国土手续。
3、缴纳相关税收。建安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税收(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契税由税务部门按本方案第四部分第(三)项标准收缴。
4、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房屋建筑项目的申报资料经住建、规划、国土、税务、政务中心等部门受理审批、收缴税费、补办手续后,房产部门依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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